《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换句话说,国家安全内涵丰富,既指国家处于安全状态,又指国家维持这种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习指出,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维护国家安全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准则,这一个道理很硬,毋庸置疑。国家利益拓展到哪里,国家安全边界就要跟进到哪里。国家利益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总和。任何国家都存在三种基本需求:第一,确保国家生存,包括维护领土完整和保护本国公民的生命安全;第二,促进人民的经济福利与幸福;第三,保持社会制度和政府体系的自决与自主。这一些要素在国家利益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任何国家都必须加以维护。
非传统安全威胁是相对于传统安全威胁而言的,是指除政治安全威胁和军事安全威胁以外的其他对主权国家以及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构成的威胁,最重要的包含、跨国犯罪、环境安全、毒品威胁、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一般而言,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跨国性、联动性、扩散性等突出特点。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一个内容丰富、开放包容、持续不断的发展的思想体系,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五大要素和五对关系。五大要素就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五对关系就是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总之,厘清五大要素、把握五对关系,是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关键所在。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要强化风险意识,常观大势、常思大局,科学预见形势发展走势和隐藏其中的风险挑战,做到未雨绸缪。要提高风险化解能力,透过复杂现象把握本质,抓住要害、找准原因,果断决策,善于引导群众、组织群众,善于整合各方力量、科学排兵布阵,有效予以处理。要加强理论修养,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把握规律。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意识形态安全是政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特别是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迅速扩展,经济互动日益增多,经济竞争成为大国竞争的主战场,频频出现的经济领域危机、摩擦和制裁变成全球各国面对的明显问题。这就使得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越来越凸显。在和平发展的当今时代,国家维护安全,从根本上来说,是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党的执政基础看,经济安全是赢得民心、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的门槛。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战略,经济利益是基本的出发点,国家的政治、军事乃至环境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没有经济安全,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安全也就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加强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补短板,建立自主创新的制度机制。加强重大创新领域战略研判和前瞻部署,抓紧布局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重大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局的重大科学技术任务的统筹组织,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围绕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等领域,快速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互联网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的方法,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方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